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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

 时间:2017-02-08 10:27      来源:忻州日报 作者:未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通知如下:
  一、禁烟范围
  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会议室(厅);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和音乐茶座、网吧;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档案馆(室)、少年宫;书店、大型商场(超市)、金融证券机构、邮政电信机构的营业场所;公共汽车(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用车)内和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厅)、售票厅;其他需要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烟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禁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各单位、各行业禁烟工作,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经营性住宿场所和美容美发、洗浴等场所的禁烟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的禁烟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禁烟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店)、超市等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车辆及站场等有关场所的禁烟工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禁烟工作;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禁烟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行业的禁烟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要履行禁烟工作责任,积极开展禁烟的宣传教育,配备监督检查人员,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不摆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制止和劝阻禁烟场所吸烟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此项工作的扎实开展。积极推进无烟单位创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宣传禁烟政策措施,发布禁烟公益广告,在全社会形成禁烟的良好氛围。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督导,对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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