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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税务之声】税问我答|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时间:2024-02-05 10:56      来源:神池县融媒体中心

  问: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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